《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單位負責人接到現場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有關規定在1小時內向上報告事故情況。
《辦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準備、應急救援等方面要履行的職責給出了明確規定。
應急準備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都應當在風險辨識評估、案例研究、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依法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還應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2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3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應急救援方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半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屬于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還應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安委會辦公室,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各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辦法》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辦法》規定,遲報或者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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